【享受主體】
取得單位發放的用于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的個人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單位發給個人用于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上述優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政策依據】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2020年第1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