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根據《發票管理辦法》規定,單位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那么是否有其他法規規定具體的發票開具時間,例如我們分期收款提供應稅服務,收到首付款的情況是否可以開具發票,在服務未完成時是否可以開具?
答:《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
《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一條規定,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
。ㄋ模┌凑赵鲋刀惣{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關于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規定:
。ㄒ唬╀N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ǘ┻M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 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ㄒ唬┎扇≈苯邮湛罘绞戒N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ǘ┎扇⊥惺粘懈逗臀秀y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ㄈ┎扇≠d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ㄋ模┎扇☆A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ㄎ澹┪衅渌{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N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ㄆ撸┘{稅人發生本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至第(八)項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
。ㄒ唬┘{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服務完成的當天。
。ǘ┘{稅人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ㄈ┘{稅人發生本辦法第十一條視同提供應稅服務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應稅服務完成的當天。
。ㄋ模┰鲋刀惪劾U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根據上述政策規定,納稅人應當在納稅義務發生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提前開具發票的,即發生納稅義務。